。日期:110年九月23日
。恊調地點:屏東地方法院
。對方請律師
。對方:訴求者有丟小狗案件
,要求小孩監護權(不譲訴求者監護)
。對方(男方)堅持要離異,監護權男方
。如果雙方不讃成,由法官裁定判決。
如果對方拒絕離婚的話,因為我國民法就離婚還是採取比較保守的態度,必須要一方有一些不當的行為或過失,他方才可以准予離婚。若單純
如果對方拒絕離婚的話,因為我國民法就離婚還是採取比較保守的態度,必須要一方有一些不當的行為或過失,他方才可以准予離婚。若單純
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一、重婚。
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日期:110年九月二日
地址:屏東市
訴求:主持正義?
說明:訴求者和對方是網路認識丶認識二個月,就結婚,目前有一位二歲多小男孩,由於雙方對於事物的看法不同,所以要離婚,但訴求者只有二個條件如下:
。共同監護權
。監護權女方丶因為對方是軍人
,目前已經在走法院程序,恊調會九月23曰下午三點,服務處會陪伴。